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37號
PCDV,110,重訴,637,202112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被   告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1/1頁


參考資料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