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2號
PCDV,110,重訴,222,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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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李進東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被 告 李明銓
李義宗
李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李桂馨
李美玉
李美珠
李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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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