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紀佩伶
被 告 愛寶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為關於聲請檢查人部分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另聲明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被告愛寶寶有限公司之 帳目資料,經本院闡明該部分屬於非訟程序,原告仍表明其 此部分聲請為於本案件內之請求,然股東聲請為公司選派檢 查人乃屬於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並非得合 併於訴訟事件中合併請求,原告此部分之訴不合程式,且又 不能補正,其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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