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3號原 告 詹建勳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告 賴彥丞 張景賀 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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