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酬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30號
PCDV,110,訴,313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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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30號
原 告 吳國祥
被 告 忠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振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 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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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