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965號
PCDV,110,訴,2965,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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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6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蘇升塏 
      曾訢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
係本於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8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
產)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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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 萬8,000 元,則系
爭不動產價額為328 萬1,640 元(計算式:總面積56.58 平方公
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58,000元=3,281,640 元),又原告主
張其對被告蘇升塏之債權本金為120 萬8,000 元,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比較
,以較低者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20 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2,979 元,扣除原告前繳交之2,000 元外,尚應補繳
1 萬0,97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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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