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5號
原 告 周育如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律師
被 告 周家麟
蘇惠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桃園市大園區,有其等之個人戶籍查詢 資料結果在卷可稽,另原告主張被告有婚外情並有通、相姦 之行為而育有一私生女,惟並未指明被告上開侵害原告配偶 之身分法益之地點為何,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