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15號
PCDV,110,訴,271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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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王筑萱
被 告 林佑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17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912元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 銀行)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將本案債權讓與予挺鈞股份有 限公司,後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月13日將其債權讓與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於99年3 月31日將被告之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依民法 第294條規定,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消滅公司)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相關規定辦理,由原告為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所有權利業務,經經濟部受理 核准在案,原告自為本案債權之債權人,並請求以本案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全部債權讓與之通知。緣被告向寶華銀行 申請辦理現金卡並立有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依年利率12% 計算利息,暨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部份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嗣被告至95年10月31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 513,172元,未依約繳還,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約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等語。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 權讓與證明書、合併公告報紙及核准函文、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債權讓與及現金卡之約定條款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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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