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黃大欽
陳鳳英
黃愷翔
黃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