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91號
PCDV,110,訴,2391,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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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梁霜露
白炳志
被 告 江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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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