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張裕聖
被 上訴人 瑞美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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