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宗賢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黃皇賓
黃士豪
黃昱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耀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0年10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1萬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