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楊政緯
被 告 陳姿雅
劉昭伶
尤佳琪
蔡宛爭
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先位聲 明第一至五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10萬元暨遲延利息,以及刊登道歉啟事;及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並 依民法第184條、第174條、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 定(詳見本院卷第11至13、21至25頁),嗣於民國110年10 月26日審理時以言詞陳明先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故意毀謗及公然侮辱,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公開 道歉,備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 為,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公開道歉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 ,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二、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昭伶、尤佳琪、蔡宛爭、莊惠 雯(下分別稱其姓名,或與被告陳姿雅合稱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某日某時瀏覽網頁時發現被告陳姿雅( 下稱陳姿雅)自108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利用電腦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網站(網址為http://www.faceb ook.com,下稱臉書),並且登入臉書帳號名稱為「Vita Ch en」之個人臉書頁面(下稱系爭臉書頁面,網址為https:// www.facebook.com/vita.chen.777),以公開貼文之方式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動態消息留言版上張貼如附表 編號原證1-1、1-2、1-10至1-17所示之文字公然侮辱、毀謗 原告(下稱系爭言論1)。尤佳琪以帳號名稱為「尤琪琪」 名義在系爭言論1下方留言處以附表編號原證1-3、1-4之文 字隱射原告太閒、胡亂鬧事。蔡宛爭以帳號名稱為「Tea Te a Tsai」名義於系爭言論1下方留言處以附表編號原證1-4、 1-5之文字公然侮辱、嘲諷、毁謗原告。陳姿雅、尤佳琪、 蔡宛爭本是原告公司品牌形象講師,尤佳琪、蔡宛爭更分別 是原告培育日後做為原告公司高雄旗艦店與臺中品牌旗艦店 之店長,渠等三人卻惡意虛捏事實並公然惡意謾罵、極盡嘲 諷原告,足以貶低原告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 名譽甚鉅,造成原告聲譽以及社會地位之遭受損害。㈡、原告於109年11月某日某時瀏覽網頁時發現陳姿雅自108年10 月4日下午9時21分,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系爭臉 書頁面,以公開貼文之方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動態消息留言版張貼如附表編號原證2-1至2-10之文字公然 侮辱、毁謗原告(下稱系爭言論2),並於同年10月5日某時 又將系爭言論2之貼文重新轉貼至系爭臉書頁面如附表編號 原證3-1(下稱系爭言論3)。劉昭玲於系爭言論2下方留言 處以帳號名稱為「Melody Liu」名義貼文如附表編號原證2- 5之「智障」公然侮辱、謾罵、毁謗原告,甚至虛構事實以 「還把在台灣的店名無條件讓人家在大陸宣傳」文字編撰原 告利用他人店名無條件在大陸宣傳,完全是莫須有之事情。 在系爭言論2下方留言處,尤佳琪以帳號名稱為「尤琪琪」 名義張貼如附表編號2-9之文字、蔡宛爭以帳號名稱為「Tea Tea Tsai」名義張貼如附表編號原證2-6、2-7之文字公然 侮辱、嘲諷、毀謗原告,及莊惠雯以帳號名稱為「Queenie Chuang」名義貼文「我太了解對方是什麼樣的人了」文字表 示同意陳姿雅貼文内容用以隱射原告在臺灣、大陸詐騙他人 ,而莊惠雯僅僅是原告公司的產品經銷商,跟原告根本不熟 ,顯見莊惠雯惡意虛構事實、無端編造故事以抹黑原告,試
圖令原告名譽受損。由於原告於業界相當知名,加上被告又 是原告公司品牌講師,因此別人一看到系爭言論就知道被告 在毁謗的對象就是原告本人。更尤甚者,當有不知情人出現 時,例如系爭言論2貼文下方留言處王晴晴以「我好想知道 喔」文字表示時,陳姿雅立刻以「來,私」回應,顯見陳姿 雅非但具真正惡意,更是肆意散佈上開言論。陳姿雅、劉昭 玲、尤佳琪、蔡宛爭、莊惠雯(下合稱被告)惡意虛捏事實 並公然以上開言論惡意謾罵、極盡嘲諷原告,足以貶低原告 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甚鉅,造成原告聲 譽以及社會地位遭受損害。
㈢、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毀謗及公然侮辱,請求陳 姿雅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元、劉昭伶、尤佳琪、蔡宛爭、 莊惠雯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陳姿雅應於系爭臉 書頁面以其名義刊登附件1之內容公開道歉;備位依民法第1 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90 萬元及陳姿雅應於系爭臉書頁面以其名義刊登附件1之內容 公開道歉。
㈣、併聲明:
甲、先位聲明:
⒈陳姿雅應給付原告5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劉昭伶應給付原告1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尤佳琪應給付原告1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⒋蔡宛爭應給付原告1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⒌莊惠雯應給付原告1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⒍陳姿雅應在Facebook臉書網站以其個人之臉書帳號「Vita Chen 」(網址:https://www.facebook.eom/vita.chen.777)之動態 消息網頁上,以其個人名義刊登如附件I所示之道歉啟事,閱 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連續30日。⒎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自負擔。
⒏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備位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陳姿雅應在Facebook臉書網站以其個人之臉書帳號「Vita Chen 」(網址:https://www.facebook.eom/vita.chen.777)之動態
消息網頁上,以其個人名義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啟事,閱 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連續30日。⒊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自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陳雅姿部分:系爭言論1、2、3(下合稱系爭言論)並未指明 原告姓名、暱稱、職稱,且無任何連結、線索足以令人辨識 所提及之人為原告,亦無法得知所指之事件為何,任何閱讀 完該文章之第三人皆無法自該文章內容得知所指之人、事、 物,自不生貶損原告名譽之可能,況該等內容並非侮辱或毀 謗之言論,自不生損害原告權利之情事。原告以其認為之「 實際情形」反駁該文章之內容,但兩者間並無關聯,原告自 我想像、對號入座。併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劉昭伶部分:並未對原告為任何侵權行為,原告扭曲文意、 斷章取義、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提告;劉昭伶於原證2-5稱 :「我已罵過其中一個人…」並非指原告,陳姿雅回應:「 怎麼都講不聽呢」呼應劉昭伶上開留言,表示這些人怎麼都 講不聽,而非原告;劉昭伶稱:「還把台灣的店名無條件讓 人家在大陸宣傳」係指他人所為,而非原告;劉昭伶稱:「 智障」只是加重上開第3則留言文字的語氣,更不可能指原 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併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尤佳琪部分:我對陳姿雅貼文回覆,對事發表感想不對人, 且沒有指名道姓原告,只對此事進行評論,沒有針對對方人 格進行詆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㈣、蔡宛爭部分:原告拿一篇無指名道姓之文章,自行套入自己 的想像進而求償,請法院參考被告的訴訟紀錄是否有濫用司 法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㈤、莊惠雯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陳姿雅、劉昭伶、尤佳琪及蔡宛爭為附表所示之內 容貼文一節,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網頁列印(見本院卷第 27至56頁)為證,且為陳姿雅、劉昭伶、尤佳琪、蔡宛爭所 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洵堪採認。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係公然侮辱、毀謗原告,侵害原
告之權利,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毀謗及公然侮 辱,請求陳姿雅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元、劉昭伶、尤佳琪 、蔡宛爭、莊惠雯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陳姿雅 應於系爭臉書頁面以其名義刊登附件1之內容公開道歉;備 位依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精神慰撫金90萬元及陳姿雅應於系爭臉書頁面以其名義刊登 附件1之內容公開道歉等語,為陳姿雅、劉昭伶、尤佳琪及 蔡宛爭否認,並分別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在於:莊 惠雯是否有以帳號名稱為「Queenie Chuang」名義在系爭言 論2留言處貼文「我太了解對方是什麼樣的人了」?被告所 為系爭言論是否係故意公然侮辱、毀謗而侵害原告之權利?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㈢、莊惠雯是否有以帳號名稱為「Queenie Chuang」名義在系爭 言論2留言處貼文「我太了解對方是什麼樣的人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莊惠雯為上開 貼文,並提出系爭言論2之網頁列印(見本院卷第45至54頁 )為證,但觀諸上開列印資料,並無帳號名稱為「QueenieC huang」名義在系爭言論2留言處貼文「我太了解對方是什麼 樣的人了」之內容,且核諸陳姿雅提出系爭言論2完整之網 頁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245至246頁),亦無原告所主張該 帳號之文字留言。則原告上開主張,礙難逕予採認。㈣、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係故意公然侮辱、毀謗而侵害原告之 權利?
⒈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 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 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 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 為責任之可言。
⒉原告主張陳姿雅、尤佳琪、蔡宛爭為系爭言論1,係公然侮辱及 毀謗其名譽等語,固提出系爭言論1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
上聲議字第330號、109年度上聲議字第331號處分書節錄(見 本院卷第27至61頁)為證,既為陳姿雅、尤佳琪及蔡宛爭否認 ,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但觀諸系 爭言論1,係陳姿雅針對有人以假帳號傳送訊息一事所為之貼 文,而陳姿雅所指假帳號者係「Yang Mizkosi」之帳號遭他人 盜用並以該帳號傳送「睛豔時尚美睫的Vita涉及多起刑事案件 ,請小心」之訊息,且經該帳號之使用者本人人於網頁張貼「 盜大頭貼帳號後,不停發訊息給大家,告訴大家我及其他被害 者涉及多起案件,然後再封鎖」等語,此有陳姿雅提出系爭言 論1之完整貼文內容及以下留言處之貼文(見本院卷第239至24 4頁)可證,且陳姿雅於留言處將該假帳號、真帳號使用者之 資料及相關連結併予張貼(見本院卷第241頁),而以下諸多 留言者亦有提及有收到上開假帳號所傳送之相同訊息,足認系 爭言論1係指上開假帳號及傳訊訊息,並無指名道姓使用該假 帳號之人或指涉原告為假帳號之使用人,顯難認系爭言論1係 針對原告所為之貼文,則陳姿雅、尤佳琪及蔡宛爭縱使有為系 爭言論1,但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
⒊又原告主張陳姿雅、劉昭伶及蔡宛爭為系爭言論2及陳姿雅為系 爭言論3係公然侮辱、毀謗原告等語,並提出系爭言論2、3( 見本院卷第45至56頁)及上開處分書為憑。惟觀諸系爭言論2 、3之內容,並未指名道姓,或由全文觀之可得知悉或推認該 等內容所指涉之人原告,原告復未舉證之,自無從憑其個人之 主觀感受即遽認其受到侮辱或毀謗。況且,劉昭伶雖為附表編 號原證2-5、2-6之貼文,但參酌該貼文前後之文義,其先貼文 :「我已經罵過其中一個人笨蛋了!足足罵她30分鐘」後,陳 姿雅貼文:「怎麼都講不聽呢」,其再貼文:「還把在台灣的 店名無條件讓人家在大陸宣傳」「智障」等語,顯係指遭其罵 笨蛋之人且把在台灣的店名無條件讓他人在大陸宣傳之人「智 障」而蔡宛爭貼文:「衷心祝福相信他的人」等語顯係指涉該 等相信之人,且難認該等文字有侮辱或毀謗之情。⒋至陳姿雅、尤佳琪、蔡宛爭、莊惠文曾對包含原告在內之人提 告詐欺等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1、24125號不起處 分書(見限閱卷第119至134、147至155頁)可證,但上開案件 係於106至107年間所生之紛爭,渠等主張原告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收受存存款,及原告於臉書貼文 毀謗尤佳琪、蔡宛爭、陳姿雅等人,僅足認原告與陳姿雅等人 間有刑事糾紛,尚難逕認陳姿雅等人為系爭言論所指之事項即 為上開刑事案件或涉及原告,則原告所提上開刑事案件,不足 為有利於己之認定。
⒌因此,陳姿雅、尤佳琪、蔡宛爭及劉昭伶前開辯解,並非無據 ,而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係公然侮辱、毀謗原告之名譽等語,委 無足採。
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⒈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⒉然承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係公然侮辱、毀謗 其名譽,而侵害原告權利等語,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自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相間,則原告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規定、備位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 云,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 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1:道歉啟事「本人OOO先前因思慮不周,公然以言語侮辱楊政緯先生,嚴重貶損其名譽。為此,本人深感悔意,特立此道歉啟事向楊政緯先生表達深切的歉意。道歉人:OOO。」附表:(以下文字畫底線者,為原告主張被告公然侮辱、毀謗之文字)
編號 貼文時間暨內容 出處 原證1-1、1-2、1-10至1-17 (貼文) Vita Chen(即陳姿雅,下同) 108年2月7日:「 不知道大家還相信某人的話嗎? #很煩喔又要跟我談和解又要毀謗又不還錢 我後來想一想也對 雖然這樣一直搞假帳號發訊息給大家很忙 但是可以騙上千萬 對騙子來講時間成本蠻划算的耶 我人生第一個刑事也不過就一件告某人詐欺 怎麼這個假帳號那麼厲害 講的我有多個刑事案件 #難道這個假帳號跟我告詐欺的人有關聯? 據我所知這帳號本人也公開聲明她被盜帳號對她也造成了困擾 附上受害者FB連結:(略) … 我本來想說算了 但某人不該萬不該在我打算算了的時候威脅及毀謗我 要怪只能怪他自己 有收到訊息的人歡迎傳簡訊給我嘿 整天拿上帝來說嘴 希特勒也快被講到從墳墓爬起來了 拜託下次換一換台詞吧 …」 本院卷第27至28、36至43頁 原證1-3(留言處) 尤琪琪(即尤佳琪,下同):「 他最近好閒哦」 本院卷第29頁 原證1-4、1-5、1-6(留言處) Vita Chen:「搞不好哪天用我的大頭貼不知道去幹嘛」 尤琪琪:「我也有這樣想哈哈哈 很有戲唉」 … 王芊云:「長壽劇」 Tea Tea Tsai(即蔡宛爭,下同):「還是歹劇拖棚的那種」 … Tea Tea Tsai:「沒有新梗 只能這樣刷存在感」 尤琪琪:「他在打卡啦哈哈哈」 本院卷第30至32頁 原證1-7(留言處) Evonne Ku:「所以她到底……???」 Vita Chen:「這是假帳號」 Evonne Ku:「這個人.根本太無聊.吃飽沒事讓人無言」 Vita Chen:「欠錢不還就算了,還用假帳號傳播不實訊息」 Evonne Ku:「姊.新年還遇到這種事.真是苦了你了.新年快樂啊~」 Vita Chen:「笑笑就好了.司法會讓他把錢吐出來的」 本院卷第33頁 原證1-8(留言處) 李以雅:「這又是哪一齣」 Vita Chen:「就欠錢不還叫他還錢不還的那位啊」「附上受害者fb連結.大家可以去看看正版.避免大家誤會他了…」 張凱蒂:「她很忙唉」 Vita Chen:「他忙一忙騙上千萬也是忙得很歡快這樣啦」 本院卷第34頁 原證1-9(留言處) Linda Lee:「吃飽撐著」 Vita Chen:「他真的上千萬吃蠻飽的」 本院卷35頁 原證2-1至2-4、3-2(貼文) Vita Chen 108年10月4日、同日下午9:21、9:25、9:27及同年月5日3:11:「 #更新我被檢舉了哈哈哈一直拿我蹭熱度還不准人家跟我要真相如果我聊天消失了大家就知道怎麼回是囉小動作很多的你要知道大家都在看你笑話嗎 這世界本來就存有很多不合理的事情 我們的目的只是希望能點醒一人是一人 你卑微的僥倖只能多喘一口氣而已 至少,我們成功了一半 這個罪,足夠讓你寢食難安 就是為大家多討一個公道 #日子還長 #慢慢來 #同樣手法在大陸又有人被騙25萬 #還有人合作最後沒拿到報酬得自付機票飯店錢才能回來 #衷心祝福依然相信他的人 本院卷第45至48、56頁 原證2-5、2-6、2-7(留言處) Melody Liu(即劉昭伶,下同):「我已經罵過其中一個人笨蛋了!足足罵她30分鐘」 Vita Chen:「怎麼都講不聽呢」 Melody Liu:「還把在台灣的店名無條件讓人家在大陸宣傳」「智障」 Clair Li:「該不會是那個說認識明星的那個吧?」 Vita Chen:「唉唉唉希望接下來不要再有人被騙了」「我不覺得他認識欸 明星根本不認識他是誰 他只是善用別人名義為自己招財」 王晴晴:「我好想知道喔!」 Vita Chen:「來.私」 Tea Tea Tsai:「衷心祝福相信他的人」 Vita Chen:「對啊.哈哈哈 我很好奇某些人的腦袋」 Kelly Cao:「可以了解什麼事嗎以免被騙」 Vita Chen:「不知道代表你沒有被污染」 本院卷第49至51頁 原證2-8(留言處) 薇薇安:「廣州美展櫃位很大!」 Vita Chen:「我是沒仔細看.知道台灣找不到對象了 而且一些人的貨款.都不還.只要有人提就踢群組欸」 本院卷第52頁 原證2-9、2-10(留言處) 尤琪琪:「我这边听说的不止25万」 王芊芸:「天啊!人民幣嗎」 尤琪琪:「是」 … Vita Chen:「我真的不覺得他員工無辜」 本院卷第53至54頁 原證3-1(貼文) Vita Chen 108年10月5日:「 哈哈哈哈哈.被檢舉不能發言了 看來下一步我應該會消失宇宙中喔 大家也可以關注對方怎麼唱戲 #不停拿(誤載「那」)我蹭熱度又不准(誤載「準」)大家來找我要真相 #私底下動作很多欸 #寢食難安了是嗎 #你知道大家其實在看你自導自演的笑話嗎 本院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