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郭書妍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被 告 林汶儒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莊艾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