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55號
PCDV,110,補,1955,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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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劉琬琪

陳聰明



蔣寶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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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