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40號
PCDV,110,補,1940,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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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蔡承睿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筑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3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
補繳裁判費6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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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筑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