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04號
PCDV,110,補,1904,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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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宋全宏


被 告 宋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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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