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96號
PCDV,110,補,1896,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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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蔡淑

蔡宗坤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蔡宗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19,416 元(計算式:
85,719,416元+99,500,000元=185,219,416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48,1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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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