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87號
PCDV,110,補,1887,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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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魏淑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
位訴之聲明:㈠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園公司)
應協同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①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786及其上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6樓房屋所有權全部;②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784及其上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6樓;③坐落新北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644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段000號4樓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
霖園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及自民國110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備位訴之聲明:㈠被告霖
園公司應給付原告6110萬元,及自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利息。㈡被告霖園公司應給付原告1300萬元,及自1
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㈢被告霖園公司
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11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依上說明,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
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經查,上開不動產買賣總價分別為3057萬
元、3053萬元、1000萬元,有買賣契約書為證,核係起訴前1年
內之交易價格,應可作為市價參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110萬,另先位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萬元,則原告
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8410萬元。至原告備位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為8410萬元,與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相同。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84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5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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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