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立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8,950元(壹佰零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參照),尚應補繳9,395元(玖仟參佰玖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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