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7號
PCDV,110,補,1867,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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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吳仁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3,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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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