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61號
PCDV,110,補,1861,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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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   告 徐培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26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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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