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 告 徐培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26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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