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47號
PCDV,110,補,1847,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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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847 號
原   告 羅芳青 



被   告 張海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溫詩娟」之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溫詩娟」住所或居所,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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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