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40號
PCDV,110,補,1840,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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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林坤福
劉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劉珍新
被 告 三重重陽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616,470 元(計算式:
2,376,470 +2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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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重陽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