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99號
PCDV,110,補,179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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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鄭麗楨

被 告 黃至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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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