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73號
PCDV,110,補,1773,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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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王孝忱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77,381元(3,251,370+26,0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
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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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