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王孝忱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77,381元(3,251,370+26,0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
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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