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22號
PCDV,110,補,1722,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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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陳立堅
被 告 林艷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曾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7萬7980元並命原告繳
納8萬8912元第一審裁判費,嗣原告繳納裁判費前具狀將其聲明
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152萬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應改
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6147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前雖曾對被告聲請發支
付命令,惟本件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
,自無從依同條第2項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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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