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藝榜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庚誌
被上訴人 環耀實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洢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9年板簡字第2745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得標基隆市衛生局「基隆市108年 度三段五級藥癮防治宣導暨成果發表會」勞務採購案(下稱 系爭採購案),委請被上訴人就上開標案內容製作「VR實境 遊戲」,被上訴人隨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提出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25萬元製作VR實境遊戲報價單(下稱系爭契約), ,並約定付款方式與期限依據主約所訂「驗收後付款」。經 上訴人確認後,由兩造於報價單上蓋用大小章。系爭契約簽 署後,被上訴人即開始執行工作內容,並於108年10月9日完 成初稿,同年10月15日完成工作物交付,並使用於該日記者 會活動(雖活動過程有出現問題,但已經被上訴人到場處理 解決。),再於108年12月31日開立總金額為25萬元之統一 發票向上訴人請款。被上訴人完成工作後詢問上訴人,上訴 人公司最初表示基隆市衛生局尚未撥款,隨後又以尚未結案 為由,表示尚無法給付款項。然據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間詢 問基隆市衛生局承辦人,該承辦人卻表示已於109年1月底撥 款(實則,系爭採購案早於109年1月3日完成驗收,於同年 月13日完成付款。)。經被上訴人再於109年6月5日詢問基 隆市衛生局科長並表示將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時,該科長亦表 示相關款項早已給付上訴人。即本件被上訴人完成工作後, 既依上訴人指示,於108年12月31日開立總額為25萬元之統 一發票,且經上訴人確認收受,系爭採購案又早於109年1月 底前即經業主完成驗收付款,上訴人卻一再拖延付款,除違
約自行決定匯款日期為109年5月20日外,於109年5月21日又 只給付被上訴人7萬元,尚餘尾款18萬元未付。經被上訴人 屢催未果,爰本於系爭契約(承攬)關係提起本訴,請求上 訴人給付18萬元尾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上訴人於原 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併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受上訴人委託,為上訴人所承攬系 爭採購案製作「VR實境遊戲程式」,提供該活動自108年10 月15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於基隆市各學校宣導反毒、 防毒教育使用,因友好關係,本次兩造合作僅以報價單作為 合作依據,被上訴人口頭承諾,未來若製作程式有問題,任 何時間都會處理完善。但先於108年10月15日記者會活動前1 日,被上訴人所交付之VR網址,幾經測試、皆無法正常使用 (即無法符合每款手機都可操作使用程度),直至108年10 月15日記者會當日,主辦單位基隆衛生局毒防中心強力要求 被上訴人須派員到場處理,現場仍勉強使用不穩定程式直至 活動結束(當日試了11款手機,只有其中3隻手機可使用, 還是要完全沒有更新的安卓系統才可以。)。被上訴人承攬 製作的VR程式既非只為了108年10月15日這次的記者會活動 ,記者會之後要再提供給基隆市各學校反毒宣傳使用,但記 者會結束後不到一週,上訴人開始校園巡迴時,竟只剩下2 隻手機可以使用,當下向被上訴人反應,經被上訴人做程式 的調整後,其他的學校才可以使用5隻手機觀看使用。但當 巡迴結束完成後,基隆市衛生局要將設備借給其他公家機關 做反毒宣導時,竟又發現沒有1隻手機可以使用。上訴人屢 催被上訴人修繕未果,程式至今仍無法使用,因此上訴人僅 支付7萬元予被上訴人,並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繕本通知終止 系爭契約爾後程式維護及更新事宜,故而被上訴人請求給付 尾款並無理由。另再以被上訴人所交付程式有瑕疵為由,於 110年9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主張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 契約,系爭契約既經解除,被上訴人也不能再對上訴人請求 給付尾款等語。併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基隆市衛生局為基隆市108年度三段五級藥癮防治宣導暨成 果發表會與上訴人於108年9月18日成立勞務採購案契約,並 有勞務採購契約書(下稱主約,詳本院卷第121至135頁。依 主約第2條第3項約定「履約日期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5日
止。」)附卷可佐。
㈡上訴人因標得系爭採購案,與基隆市衛生局簽署主約後,委 請被上訴人就上開標案內容製作「VR實境遊戲」,被上訴人 隨於108年9月16日提出以總價25萬元製作VR實境遊戲報價單 (即系爭契約),並於系爭契約中註明付款方式與期限依據 主約所訂驗收後付款。經上訴人確認後,由兩造於報價單上 蓋用大小章,完成系爭契約簽署,並有報價單(詳本院卷第 53頁)在卷可憑。
㈢本院依職權函詢基隆市衛生局,經其於110年9月27日以基衛 管壹字第1101600591號函(下稱基隆衛生局函)覆,內容略 以:
⑴主約於109年1月3日經基隆市衛生局完成驗收,於109年1 月13日完成付款。
⑵上訴人依主約提供VR軟體,基隆市衛生局並未曾以有瑕疵 為由對上訴人扣款。
⑶前述VR軟體於驗收完畢無償贈與基隆市衛生局後,雙方並 無保固約定。
⑷上訴人履行主約給付之VR軟體程式,於契約期間,並未發 生無法正常使用情事,故未因此影響上訴人後續政府採購 投標廠商資格。
㈣系爭契約約定25萬元承攬報酬,上訴人僅於109年5月21日給 付被上訴人7萬元,尚有18萬元迄未給付。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標得系爭採購案,為履行主約,故 就主約中「VR實境遊戲」委請被上訴人製作,與被上訴人簽 署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約定,承攬總價為25萬元,付款方 式與期限則依據主約所訂:驗收後付款。本件被上訴人所交 付VR軟體程式已經主約業主(即基隆市衛生局)於109年1月 3日完成驗收,並於同年1月13日付款予上訴人,且未曾以VR 軟體程式有瑕疵為由,對上訴人扣款。上訴人即應按系爭契 約約定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扣除上訴人已給付7萬元,上 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等情,業據提出報價單、統一 發票、兩造間對話記錄截圖、被上訴人與基隆衛生局朱科長 對話截圖為佐。且核與卷附基隆市衛生局函覆內容相符,堪 可採信。
五、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未依限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 作人固得解除契約。但瑕疵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且定作人之契約解除權,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民法第494條、第514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此乃基於 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是承攬人之工作
有瑕疵時,倘定作人已不得依上開債編各論法律規定行使契 約解除權利時,自不得另依民法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行使 其契約解除權,始符法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108年10月15日所 交付VR軟體程式有瑕疵,經通知被上訴人修繕,迄未修補完 成一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與卷附基隆市衛生局函復內 容不符,故難採信。況上訴人自承於108年10月15日即發見 被上訴人所交付VR軟體程式有瑕疵,則其遲至110年9月6日 才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亦罹民法第514條第1 項1年期間,不能再主張。併主約履約期限乃至108年12月5 日止,已於109年1月3日完成驗收,同年1月13日完成付款, 且無保固約定,已如前述,可認屬實。系爭契約工作至遲於 109年1月3日業已完成,故上訴人於工作完成後,也無從再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即上訴人以支付命令異 議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受送達日期109年7月28日,有送達 回執附卷可佐。)所為終止系爭契約通知,不生合法終止效 力,附此敘明。基上,上訴人以系爭契約已經上訴人解除或 終止為由,拒絕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承攬報酬,並無理由。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承攬)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及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則原 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 逐一論列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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