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坤法
被 告 豐鎰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 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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