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0號
KSDV,89,重訴,100,2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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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坤法
  被    告 豐鎰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 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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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鎰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