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32號
PCDV,110,消債聲,13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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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桂凌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桂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桂凌前曾經鈞院以11 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5 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 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12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 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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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