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房巧鈴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0 年11 月3 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3+1)×51×10=7,14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目 前累積之債務總額、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 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0 巷0 號8 樓之1 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2 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 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 年5 月25日起至110 年5 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並提出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正本到院。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負擔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8,720元、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共15,918元【計算式:(18,720元-2,802 元)÷2 ×2 =15,918元】等項,共計34,638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 形?
八、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2 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2 名受 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相關 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 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 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 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08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 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 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8 年5 月2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 2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三、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陳昭全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 年5 月 25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 資料到院。
一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一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正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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