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86號
PCDV,110,消債更,586,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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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劉朝宇
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0年12月1日 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號房 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 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 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 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  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8年10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8,72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 說明。另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為3,000元, 惟每月支出為18,720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 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1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正本到院。
一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葛睿驎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則聲請人提 出本件更生聲請將無實益。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 生活費用?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顯已無法負荷生活必要 支出,若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如何支應更生清償方案 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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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