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霞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51×10=2,550】);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即民國108年10月7日迄 今),收入來源除了目前擔任臨時工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 之薪資2萬4,000元、租金補助4,000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 來源?(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10月7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 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 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 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判決書影本等)、聯絡電話 、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 人大於2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一)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108年10月7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 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已提出 之存摺影本部分則無需重複提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 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 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三)請聲請人說明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並提供相關證據。
(四)若聲請人之財產有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 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保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 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七、請聲請人陳報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即謝佩芯、謝佳妤、 謝佳琳)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 配偶謝淳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8年10月7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九、請聲請人說明於現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檢附相關證 據到院,並說明每月營業額為何?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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