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謝文斌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 1 )×10×43=4,30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4,693,599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9歲(61年生),且近2 年每月均領有「品悅排骨酥店」發 給之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 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擔任謝文評向吳坤盛借款之保證人云云,請說明其 擔任謝文評保證人之原因為何?又擔保之債務總額?聲請人 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吳坤盛追償?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