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37號
PCDV,110,消債更,53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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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許蕙菁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9×10×51元=4,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 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 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8人,請按照 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8年8月31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 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10年8月31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人於更生前5年內擔任「穎弘企業社」之負責人 ,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說明營業狀況為何 ?暨請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8月31日起至1 10年8月30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 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年8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 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 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 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另請說明聲請人自智焰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營利所得之原因 為何?並請說明此部分收入。
㈢必要支出數額:必要支出數額(自108 年8 月31日起至110年 8 月30日止,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 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 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 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膳食費7,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 式。
⒊房租8,000元: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 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 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 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降低房租之可能性,若否,請說 明原因為何。
⒋健保費826 元、水費221元、電費772 元、瓦斯費300 元:請 提出每期應繳納之單據暨聲請人每期實際支出費用之證明。 ⒌手機費499元:請提出附有帳單聲請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期之 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 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請說明 原因為何?
⒍雜支1,500元:請說明此項費用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最近 3 個月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⒎如有其他固定之醫療、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 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 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 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依聲請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收入顯不足以支應支出 ,請據實說明支出超過收入部分,係如何負擔。另聲請人自 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 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8年8月31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 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 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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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