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黃偉晉
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聲請人陳報之債 權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 算:7×10×51元=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 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 陳報之債權人即「明興當鋪」、「甲○○○○」及其他民間債權 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 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 前項所陳報之6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 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10年11月16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11月16日起至 110年11月15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 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 年11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 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 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 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及 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 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 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 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房租17,000元: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 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 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降低房租之可能性,若否,請 說明原因為何。
⒊水費300元、電費2,000元、瓦斯費300元、網路費1,199元: 請提出每期應繳納之單據暨聲請人每期實際支出費用之證明 。另請說明網路費之必要性。
⒋加油費3,000元:請說明上、下班起迄地點暨提出每月實際支 出單據(如加油發票)。如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一併提出。 ⒌手機費3,500 元:請務必提出附有帳單聲請人姓名之至少最 近3 期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 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 ,請說明原因為何?
⒍生活用度(即膳食費)6,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 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⒎如有其他固定之醫療、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
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 子女黃○睿5,000元等情,請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 金額及支出單據等。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義務之人為何,及 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暨提出上開不 分擔扶養費之人及受扶養人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受扶養親屬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 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 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8年11月16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