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李雅娟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5人,加計調解時自行陳報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人×10份×51元=3,57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之債權人大於6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四、
㈠請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以汽車擔保之有 擔保債權,請陳報該汽車車號、是否為聲請人所有等,若為 聲請人所有,併提出該汽車行車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 份清冊共2 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應提出自109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後任職富家晟貿易限公 司之薪資收入證明資料;如現金領取,請提出雇主出具之薪 資收入證明文件。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自陳每月領有低收補助5,390元,請確認聲請更生前及 聲請更生後迄今之每月領取金額再為陳報,並提出領取該低 收補助之聲請人郵局帳戶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迄至本裁定送達 之後之完整交易明細。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 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製作清冊1 份): ㈠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應詳列聲請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 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 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 出項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 期」之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 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 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 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 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 有無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
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 數額:
⒈房屋使用費:請提出證明文件。
⒉伙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⒊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二年每月交通 費單據。
⒋電信費及電視費: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近二年每期電 信費及電視費帳單。
⒌瓦斯費:請提出近二年每期瓦斯費費用單據,並說明有無同 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請說明聲請人長子、長女 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與如何分擔等,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並陳報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九、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 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 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 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 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 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 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 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