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1224號
PCDV,110,家非調,1224,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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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陳羿羽
相 對 人 陳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 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 人即相對人住在臺北市○○區○○街○段000號3樓,有家事聲請 狀、本院電話紀錄單、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 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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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