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022號
PCDV,110,司繼,402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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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022號
聲 請 人 施宥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翊傑

姚雅珊

聲 請 人 施吟瑄

施國


陳瑜亮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王梓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死 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施翊傑、施吟瑄、陳冠宇係被繼承人之孫、 聲請人施宥榆係被繼承人之曾孫,被繼承人於 110年9月17 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尚有子輩宋明杰於本件聲請人110年12月6日聲明 拋棄繼承時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 表、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本院案件繫屬索



引卡查詢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民法規定,繼承順序在後之聲 請人施翊傑、施吟瑄、陳冠宇施宥榆均非法定繼承人,其 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又觀上開被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姚雅珊係被繼承人之 孫媳婦、聲請人施國增、陳瑜亮係被繼承人之女婿,均非被 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 承權,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不合法,亦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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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