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陳律瑜(即被繼承人陳孟仁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孟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孟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 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 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 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37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孟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 區○○路000號2樓、民國107年1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 已屆滿。茲為清償債權人李惠卿所代墊之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之情事,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 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股份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 2737號、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被繼承人之證券保 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集保往來參加人明細表(含帳號)、本 院家事庭准予拋棄繼承函、喪葬費用支出單據等件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2737號、108年度司家催字 第38號卷宗、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 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股票代號 股數 1 台達化 1309 6,000股 2 台苯 1310 6,000股 3 聯成 1313 6,000股 4 中石化 1314 15,000股 5 仲琦 2419 25,000股 6 盟立 2464 1,000股 7 豪展 4735 1,000股 8 光鋐 4956 2,000股 9 元晶 6443 90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