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329號
PCDV,110,司簡聲,329,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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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張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少剛張少勵王治學王治行、王
治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 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通知 命於7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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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