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61號
CTDV,106,司促,8661,201708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蔡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蔡崑福蔡玉東分別於民國94年4 月7 日、94年4
  月14日、94年7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 萬、12萬元
  、64萬元三筆合計276 萬元,並訂立「借款約定書」、「增
  補條款契約書」、「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宅PA Y金借款約
  定書」各乙紙,約定利率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 股) 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
  、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
 ㈢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分別自97年4 月14日、97年5 月12日
  及97年4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
  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
  行拍賣擔保品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尚欠債權
  本金1,071,780 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