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72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72,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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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青崧即葉雙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 字第200號裁定自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10時整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務人除存款共計新台幣1,097元外,未查得 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郵 局存摺內頁影本、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 在卷可佐。因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 務,本院認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復經本院 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 此有本院110年11月17日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 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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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