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170號
PCDV,110,司促,4117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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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1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黃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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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