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947號
PCDV,110,司促,40947,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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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珮珺
債 務 人 名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定煇

債 務 人 陳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捌仟伍
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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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