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946號
PCDV,110,司促,4094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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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詹珮珺
債 務 人 全樂照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欣慈

債 務 人 歐欣慈



債 務 人 蕭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玖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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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樂照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