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威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威全於民國109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12月22日止累計70,130元正未給付,其中69,849元為本
金;2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408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849元 盧威全 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