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819號
PCDV,110,司促,40819,202112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孝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零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孝修於民國110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2517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陳孝修
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
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0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1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408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3000元 陳孝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0% 002 新臺幣20439元 陳孝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3 新臺幣53092元 陳孝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