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肆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參拾參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柒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