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510號
PCDV,110,司促,4051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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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古鎮豪


章雯琪



一、債務人古鎮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
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古鎮豪章雯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古鎮豪章雯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參佰玖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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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